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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备案程序
第一章注册登记
第一条企业申请注册所需资料
(一)自理报关企业注册
企业申请自理报关注册登记时,填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提交以下文件:、
1、《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情况登记表》;
3、《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上企业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6、国家税务局制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7、公司章程;
8、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出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明;
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报关专用章印模(在公司便笺上盖印模);
11、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提供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或无偿使用证明。其中租赁证明和无偿使用证明应同时提供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复印件)。
12、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二)代理报关企业注册
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时,填写《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提交以下文件:
1、《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情况登记表》;
3、《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上企业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批准证书;
6、税务部门制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7、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出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公司章程;
11、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提供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或无偿使用证明,其中租赁证明和无偿使用证明应同时提供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复印件)。
12、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三)专业报关企业注册
企业申请专业报关注册登记时,向海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由海关报总署审批,待总署批准后,再提交以下文件:
(1)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2)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证明;
(5)法定代表人及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6)专业报关企业印章及报关专用章印模;
(7)《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8)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条审批发证
海关审批同意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后,并将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企业数据库进行三级审批,按企业性质归档,向企业发放《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收取注册手续费。
第二章企业变更
第三条已注册的企业如发生企业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变更事项的,应向海关提交企业变更资料,注册资金金额变更较大,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海关更改《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上的有关内容或重新核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修改企业档案数据库中相应的内容。
第四条更改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等涉及到要改变企业编码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章企业年审
第五条在我关注册的各类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办理年审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到各联合年检办公室办理;非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到备案管理科办理;当年度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审;备案企业的年审凭主管地海关的有效证件和企业底帐联网核查结果办理。
第六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审时向海关提交如下文件
(1)《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2)《联合年审报告书》(工商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海关提供);
(4)上一年度各类报关业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办理非外商投资企业年审时向海关提交如下文件
(1)《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2)《海关注册企业年审报告书》(海关提供);
(3)上一年度各类报关业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5)《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海关审核企业年审有关文件,审核通过的,海关应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年审栏内加注年审意见及加盖“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后,将《证明书》退还企业。
第九条异地报关备案企业来我关年审的,企业提交《报关备案登记证明书》正本办理年审手续,海关收取主管地海关发放的《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审核企业底帐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在我关注册的企业,需去异地年审的,由企业直接持备案地海关核发的《报关备案证明书》正本及主管海关已年审的《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到备案地海关办理。
第四章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调整分类等级的企业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自我评估报告;
(2) 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l份;
(3) 《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1份;
(4) 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5) 《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
(6) 《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海关在收取上述文件后,调阅企业有关档案资料,了解企业的该年度实际进出口情况,审核确定企业分类结果,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等级给予相应的通关待遇。
第十三条在日常管理中,企业如有违法违规情事,海关可随时根据情节轻重下调企业分类等级,重新确定企业类别。
第五章异地备案
第十四条湛江关区的自理报关企业申请到外地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监管处备案管理科办理;对代理、专业报关企业的申请,由监管处备案管理科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处转呈总署审批;对茂名、徐闻关所属企业由茂名、徐闻关备案管理部门办理。
对异地企业来湛江备案的,由监管处备案管理科办理。
第十五条企业在办理异地备案时提交如下文件:
1.《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情况登记表》;
3.《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4.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报关员签字。
对代理、专业报关企业应加收海关总署批准异地报关备案的批文复印件一份。
第十六条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对到外关区备案的自理报关企业,海关在一式两联的《报关备案申请书》“主管海关意见”栏上加盖“注册备案专用章”后随附有关文件一并制作关封,交由企业带给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并在《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备案情况”栏上批注备案海关名称、日期及经办关员姓名后加盖“注册备案专用章”退还企业。